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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配額商品種類和歸口管理部門

目前實行進口配額制管理的商品為47種:

1.國家計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飲料成品及濃縮液、羊毛、滌綸、腈綸、聚脂切片、國家已經確定暫停進口的生產裝配線;

2.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平衡的產品:

物資部:鋼材、廢船、木材、膠合板、橡膠(包括合成膠)、ABS樹脂、汽車輪胎、(包括舊輪胎)、聚碳酸脂;

物資部、冶金部:鋼坯、廢鋼;

物資部、化工部:氰化鈉;

化工部、商業部:農藥;

商業部:食糖、化肥;

輕工部:木漿;

煙草專賣局:煙草、香煙過濾嘴、二醋酸纖維絲束;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南藥。

3.國家計委協同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匯總平衡,並報國務院批準進口的商品: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見附表1)。

邊境貿易、易貨貿易、對臺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進口的配額制商品,仍按現行管理渠道歸口管理,並由主管部門制訂具體管理辦法。第二條 進口配額商品計劃的編報程序

1.根據國家計委對編制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的要求,部(主辦國際合作司,會綜合計劃司,下同)發函給所屬及歸口管理單位,按規定日期各單位編制計劃上報;

2.部匯集各單位的計劃,經審核後納入能源部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報國家計委(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進口計劃,同時抄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

3.為使各單位安排好進口工作,國家計委每年第四季度要求編報下壹年度自有外匯進口預訂貨計劃,各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編報預訂貨計劃;

4.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原則上每年壹次報批。執行中確需增加進口指標的,應在每年6月底以前由部報國家計委。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原則上不再增加進口控制指標。第三條 進口配額商品計劃(年度計劃和預訂貨計劃)的審核和下達

1.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國家計委綜合平衡,納入國家年度進口集中報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聯合下達;

2.配額管理的商品和其他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

3.已納入地方、部門進口計劃的配額商品數量和金額,視同國家下達該地區、部門的進口配額指標,應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不得超過;

4.國家計委下達計劃後,部根據所屬及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的計劃將國家計委下達的計劃指標分解到各單位,各單位按下達的指標在壹個月內提出使用配額商品的實施計劃。未按實施計劃辦理使用申請,或未在該項計劃期限內提出變更計劃,該項指標即由部統壹安排使用。第四條 配額商品的進口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

1.配額商品的進口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統壹刻制“×××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能源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在國際合作司。部所屬及歸口管理單位的進口配額商品訂貨卡片需加蓋“配額商品專用章”後,才能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2.審批程序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文件:訂貨卡片(附詳細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的清單)壹份,匯總清單壹份(存部),備妥外匯的證明壹份(存部)。

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正確;該單位的配額商品指標余額是否足夠。

蓋章:經處、司領導簽批後蓋“能源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

登記:卡片簽批後進行登記,核減該配額商品指標。

3.報告執行情況

部:每季後十天內將上壹季度的配額商品審批情況報國家計委經貿司和經貿部綜合計劃司;

申請單位:以開出配額商品指標的批次為單位,每季末按附表二向部書面報告執行情況直到使用單位(最終用戶)收到配額商品為止。附表

        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

1.汽車

包括底盤、各種改裝車、特種車和專用車。

2.計算機及外部設備

包括可編程序計算器、16位以下微機的CPU板;軟硬磁盤機、打印機、顯示終端、磁帶機、電腦打字機、平板繪圖儀。不含編程器。

3.電視機

包括投影電視、工業電視、14英寸及以上監示器。

不含圖形顯示器。

4.電視機顯像管

5.摩托車及發動機、車架

包括兩輪、三輪摩托車。不含雪撬、殘疾人用三輪摩托車。

6.錄音機

包括收錄機、錄放機、組合音響、語言實驗室配套用錄音機、汽車收放機。不含單放機。

7.電冰箱及電冰箱壓縮機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櫃。不含容積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溫度-40℃以下的冰箱及雪櫃。

8.洗衣機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機、幹洗機。

9.成套錄像設備及錄(放)像機及機芯。

10.照像機及機身(包括機殼、快門、取景器三項)不含高空、水下、制板、眼底照像機。

11.手表

包括指針式石英電子表、機械表。不含數字顯示電子表。

12.空調器及空調器壓縮機

包括窗式、掛式、櫃式空調器。不含車用及船用空調器,中央集中空調系統。

13.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

不含復制速比1:8及以下的錄音磁帶復制機。

14.汽車起重機及底盤

不含正面吊運機。

15.復印機

包括卡片及工程圖紙復印機。不含膠版復印機、酒精復印機、明膠復印機。

16.斷層成像裝置

包括X射線斷層成像裝置(CT)和核磁***振成像裝置(MRI)。不含伽瑪像機(ECT)。

17.電子顯微鏡

18.氣流紡紗機

19.電子分色機

20.集成電路

範圍見電子工業部《集成電路進口管理暫行辦法》。

註:上述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如其進口零件、部件每套價格總合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到岸價格的60%及以上的,應按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申領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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