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1套住房用於自住。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居住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產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審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核實購房人房屋權屬外,還應審查: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滿1年以上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工作、學習、居留的證明。
2.沒有境外個人名下其他在華房屋的書面承諾。
外匯指定銀行為申請人辦理購匯和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為申請人辦理購匯和結匯後,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在外匯局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投資登記。
擴展數據:
2016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個人持有工作簽證,在北京沒有住房的,可以買房自住,境外個人在中國工作1年以上的時間限制取消。
《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65438+2006年2月4日起,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居住的港澳臺居民和華僑,以及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可在北京購買1套住房用於自住;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經批準從事房地產業務的除外),可以在本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用房。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