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張某、馮將身份證交給郭,郭用張某的身份證註冊了兩家空殼公司,用馮的身份證註冊了壹家公司。在郭的安排下,他們利用辦理的公司開設公司賬戶,將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賬戶、公章等資料賣給郭。張賣整套資料得2100元,馮得500元。
這些被出售的賬號最終被送到國內外詐騙、賭博等犯罪團夥手中,成為不法分子“賺錢”的工具。經查,涉案賬戶中,有壹個賬戶僅用了8天,流水就高達4000萬元,另外兩個賬戶也有幾百萬元。他們賬戶裏流轉的資金,其實就是這些犯罪團夥的收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馮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馮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