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清算行中銀香港進行清算:
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管局、澳門金管局認可,已加入央行大額支付系統並進行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清算行可以按照央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借資金,兌換人民幣和拆借限額、期限等由央行確定.
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餘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餘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通過內地代理行進行清算:
境內代理銀行是指為境外商業銀行(即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同時作為境內結算銀行,為企業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央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限額由央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臺賬,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央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