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A出口商自營出口給客戶B,A必須收匯,不要求必須是客戶B支付的,可能是B指定的其他關聯公司C向出口商A支付貨款;再比如出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E出口,此時必須由代理公司E收匯,不能由委托方A收匯。
“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在2012年外匯改革時由匯發2012 38號文第壹次提出,由於外匯改革取消核銷改為總量核查監測進出口企業的外匯情況,因此不能再按原來的單筆對應法控制外匯收付,故提出這個新原則並采用總量核查辦法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