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2、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3、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6、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9、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11、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13、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4、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15、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壹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壹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18、多個境內居民接受壹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壹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壹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電子載體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