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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或者經濟糾紛 公安局經偵隊是否有權利管轄

勞務糾紛或者經濟糾紛,公安局經偵隊沒有權利管轄。

勞務糾紛需要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法院處理。

壹、公安局經偵隊的受案範圍: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註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

3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34、違法發放貸款案

3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3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38、逃匯案

39、騙購外匯案

40、洗錢案

41、集資詐騙案

42、貸款詐騙案

43、票據詐騙案

44、金融憑證詐騙案

45、信用證詐騙案

46、信用卡詐騙案

47、有價證券詐騙案

48、保險詐騙案

49、偷稅案

50、抗稅案

51、逃避追繳欠稅案

52、騙取出口退稅案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

5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0、非法出售發票案

61、假冒註冊商標案

6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6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64、假冒專利案

65、侵犯商業秘密案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67、虛假廣告案

68、串通投標案

69、合同詐騙案

70、非法經營案

7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72、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7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74、逃避商檢案

75、職務侵占案

76、挪用資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制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壹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三、辦案程序: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並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

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盡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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