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資金購匯匯出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此次匯出金額及來源、收款方開戶行及賬號等情況);(2)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核準的批復(法規規定免除該項審查的除外)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3)(非金融類的境外投資)應提供商務管理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4)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和中方外匯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應提供國家發改委對該項投資的批復。(5)金融類的境外投資應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註:2.3.4.5驗原件留復印件。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壹、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壹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壹)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采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壹)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註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綜上所述,跨境匯款是指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在規定的限額之內,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跨境匯款既有電訊費,又有手續費,操作比較費時。
由於跨境匯款手續費壹般都有最高限額,建議在最高限額內盡量增加單次匯款金額,以減少匯款筆數,省去每筆匯款的電報費。
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
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余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準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占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註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準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準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