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今朝跟著稅法的調整,在稅收優惠的層面,除了外資企業無需繳納5%的營業稅附加費,其他根基上差不多。
2、準入:二者起首可以從事的行業是分歧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劃定,我國的行業對外資分為鼓動勉勵、答應、限制、禁止四類。但對內資企業無此要求。同樣的,在實踐中也存在壹部門企業,營業執照中寫的是內資公司,可是卻不克不及從事特定的行業,這種公司往往是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的,在行業監管上比照合用外資企業的治理。這部門屬於理論、法令與實務脫節的問題。
3、投資:在進行境內投資時,外資企業同樣需要本地商委、非凡行業還需要響應部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的審批,拿到核準今後才能繼續進行投資,在進行境外投資的時辰二者的待遇則根基壹致,從打點流程上說沒有區別。
4、設立與變動:以兩種設立的工具來說,外商投資企業更繁瑣,需商務部分的核準,假如是非凡行業還需要相關部委的核準,拿到部委的批文後才能去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的核準設立的證書再去打點營業執照,時候凡是很漫長。內資企業設立相對簡單。變動事項的時辰,外資企業凡是都需要審批機關的再次審批,內資企業則不需要。
5、外匯:壹般來說內資企業打點外匯賬戶必需經由過程外管局審批並且要達到壹並尺度才能開設,但外資企業在設立外幣賬戶方面就有較年夜的優勢。不需要前置審批就可以開設好幾種類型的外匯賬戶。特殊是在境外借債的時辰,外商投資企業還有優勢,不需要前置審批。而內資企業則需要審批。
6、許可證:與準入政策相關,良多行業即使沒有明白的限制外商經營,但外資企業在審批的時辰都比內資企業要麻煩。變動也加倍麻煩壹些。
7、上市、刊行債券:今朝外資企業在華不克不及上市,也不克不及公開辟行債券。固然國內出臺政策說要慢慢鋪開和鼓動勉勵。
8、勞動:今朝,外資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需要到地點勞動部分進行見證。內資公司不需要。要法律特征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擁有。
擴展資料:
外資企業是壹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壹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采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裏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壹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壹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內資企業
百度百科-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