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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丹陽市實際,現依法對商品房進行查處。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的通知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丹陽市實際,現依法對商品房進行查處。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的通知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丹陽市實際,現依法對商品房進行查處。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銷售場所不得對外開放,在咨詢中心、接待中心等場所展示產品時,不得宣傳銷售相關內容,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戶外媒體、傳單等形式發布違法廣告,不得參加展示活動。

(2)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不得以認購、預約、搖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預約、預付款等費用。

(三)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方案、壹房壹價及其他相關材料。

(4)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10天內壹次性公示所有待售房源及每套房源價格,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明碼標價。

(5)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及時向丹陽公積金中心登記預售信息,並在售樓部顯著位置公示不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二、關於非法預售商品房的相關問題。

(壹)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許可手續,以房屋銷售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二)已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許可手續,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市住建局將通過向買受人收取認購、預訂、搖號、發放貴賓卡費用,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等方式依法查處。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三)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四)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含網絡平臺)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戶外媒體上非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圍墻、圍擋等戶外廣告設施,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取締或強制拆除;執法權已下放至鎮(區、街道),依法予以取締或強制拆除。

(七)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按規定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或價格欺詐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八)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未在售樓部顯著位置公示其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限制、阻礙或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由市住建局會同公積金中心責令整改。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公開曝光。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企業,並納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存在潛在風險的,依法公開曝光。

希望居民在購買商品房時檢查項目“五證”是否齊全,不要輕信、傳播、參與各類違法房地產項目的宣傳和違法預售活動,舉報違法預售行為,維護丹陽房地產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丹陽市人民政府

65438+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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