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境內機構在同名或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進行劃轉時,通常無需企業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根據匯發[2002]87號文的附件《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同壹境內機構的相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外匯資金。劃出行只需確保劃入賬戶為同名同性質,並在匯款附言中明確標註即可。這種劃轉不涉及國內收支申報,適用於多種情況,如外貿委托代理中的外匯規避匯兌損失,特殊經濟區域內的貿易結算,以及服務貿易中因行業特點需要的外幣計價結算。因此,企業無需額外提供證明,只需遵循相關規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