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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品有問題。現在要“退貨”了。我們應該采取什麽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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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直接退貨:

1.整套文件不需要預先記錄,直接交給負責退貨業務的海關官員。

單據包括:手寫報關單、委托書、進口發票、裝箱單、出口發票、裝箱單、退貨申請、退貨協議、合同、提單、提貨單等相關單據。

2.單證交給海關關員後,海關提出查驗貨物的,應當先查驗貨物。查驗後,海關人員填寫《貨物直接退運審批表》,提交科長、處長三級審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審批通過後,單據將分為兩票,導入和導出,並預先記錄。預錄時要註意,貿易方式為直接返還,豁免性質為其他合法;在進口報關單的備註欄中輸入出口報關單編號,在出口報關單的備註欄中輸入進口報關單編號。

4.現場刷卡交付單證後,先申報出口。出口放行後,支付進口單據上的放行單(送貨單),交給負責進口退貨的海關官員。

5.海關官員在檢查並簽署文件後可以放行。

註:海關可在審批、進口報關、出口報關時提出查驗。如果提出檢驗,就先進行檢驗。

關於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手續的問題

1.已收匯核銷的,出口單位應根據外匯情況提出申請,填寫“出口核銷及退回申請表”。外匯“收匯核銷單”蓋章後,原發貨人或代理人辦理退運入海貨物的進口申報。海關憑外匯局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退回申請表》(見附件壹)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出口商出具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出口商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並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付匯申報(填寫《非貿易(合資)對外支付申報單》,並註明本次支付對應的原涉外收入支付申報編號,交易代碼為“0204”,交易附言欄註明“退回”字樣)。沒有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各外匯銀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2.收匯期內貨物全部退運回國的,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退運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原出口報關單由海關留存,並註銷相應的出口核銷單(出口核銷單加蓋單證專用章),同時簽發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海關註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到外匯局辦理原出口收匯核銷單退匯金額註銷手續。

3.出口貨物部分退運的,出口商憑出口報關單正本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註明退運貨物的實際數量和金額後退運給出口商,同時簽發退運出口貨物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出口報關單正本編號), 出口商憑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正本和海關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核銷原出口貨物對應的出口核銷單項下的收匯金額。

二、關於出口退運進口貨物問題。

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正本或者外匯局簽發的備案登記表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手續。

1.退運已付匯的進口貨物,進口商須先向外匯局申請備案登記,海關憑外匯局簽發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登記表》(見附件二)辦理出口退運手續,並出具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收到外商退回的原進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表”。(公司)還應註明對應的原對外付匯申報編號,交易代碼為“0208”,並在交易附言欄註明退款,並持相應的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銀行賬戶收款通知書或結匯水單、外匯局簽發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登記表”、貨物進口合同、運輸單證等。並向外匯局辦理進口貨物退運手續,但收款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單。

2.進口商退還未付匯進口貨物時,海關按以下方式處理:

a .進口貨物全部退運的,海關憑進口報關單正本辦理出口退運手續,保留進口報關單正本,並出具出口退運報關單(備註欄註明進口報關單正本編號)。

b .部分進口貨物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手續,並在原進口報關單上註明實際延期裝運的數量和金額後,將副本退給報關人。同時出具出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憑海關簽註的進口報關單原件和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辦理付匯核銷手續。

三。進口商、出口商應當將進出口退運貨物報關單連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復印件保存五年備查。

四、在辦理進口貨物退運手續時,原進口商、發貨人應提供海關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單證。

5.進出口企業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延期裝運手續時,不報、隱瞞或謊報退貨,構成逃、套匯、騙匯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運費:

1.出口貨物退運進口運輸及報關費用:

1.報關費

2.代理費

3.代表他人進行檢查

4.海運費率

5.港口費、港口雜費、換單費、倉儲費以國外客戶提供的船名、航次提單重量為準,加上船方、倉庫的確認費。

6.商檢費由商檢局根據8位商品編碼和重量標尺確認。

二、所需文件:

退運說明、退運協議(雙方簽字)、換貨保函、裝箱單、發票、合同。

(以上信息從貨運代理處獲得)

*國內稅收署

稅務局簽發的證明書

1.已退稅貨物:憑主管退稅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稅及繳納稅款聯系單》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逾期未繳後,憑繳款書、出口銷售發票、進口提單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商品退稅憑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和國庫印章。已納稅的退運貨物經加工修理復出口的,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商品退稅憑證和原完稅憑證重新辦理退稅申報。

2.已申報但未退稅的貨物。貨物退運轉為內銷或部分內銷的,應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憑證。該退的稅不該退。

3、未申報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原始憑證,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後,在書面申請報告和原始憑證上批註“未辦理”字樣;部分退貨時,在出口報關單上註明退貨數量和商品編碼。

*海關:

進口商退運的貨物裝船後,出口商收到退運貨物的發票、箱單、提貨單、通關申報單,配合原出口報關單、發票、裝箱單、出口商品退稅憑證(未申報退稅的不需要)、退稅核銷單、海關退運貨物說明、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代發貨代理人辦理通關事宜。

再加工後的出口與正常出口相似,只是需要將報關單原件交給海關進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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