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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繳納那些稅款?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接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壹、營業稅

1、金融業計稅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是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③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準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壹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 "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註釋中 "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範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範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⑨ 關於外匯轉貸業務征收營業稅時的具體操作問題

a、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統壹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向用戶所收取的貸款利息,減除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納稅。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總行按當年所借外匯的數額及其利息支出,測算出轉貸外匯借款的平均利率後,下達給各分支機構執行。各分支機構據此測算出本分支機構轉貸外匯借款利息支出額,以向用戶所收的貸款利息收入額,減除本分支機構轉貸外匯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年度終了時,如果各分支機構劃轉總行的轉貸外匯借款利息支出額與總行支付給國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額有出入時,其差額部分由總行抵補。各銀行所屬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下屬支行發放的,也按上述辦法辦理。

b、中國銀行總行統壹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的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所收利息全額繳納營業稅,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總行從其營業額中統壹減除。

c、轉貸人民幣業務按壹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這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這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 "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壹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2、保險業計稅營業額的確定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其計算公式為:

應征稅險種=本月應征稅險種 + 上月末應征稅險種?D本月應征稅險種的實行保費的保費收入的保費收入的應收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壹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壹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 "保費收入"帳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3、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帳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帳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5、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如何折合其營業額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後,壹年之內不得變動。

6、應納營業稅額的確定

該行業壹般涉及地稅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別為7%、5%、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①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範圍內的和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區、門頭溝區、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7%;

②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範圍內的,稅率為5%;

③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項範圍內的,稅率為1%;

三、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應納營業稅稅額×費率。

四、企業所得稅

金融業的企業所得稅統壹在國稅機關進行繳納

五、房產稅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壹種稅。

(1)以房產稅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

房產稅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

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單位屬於 "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征收的壹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為六級,各級土地稅額標準為:壹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二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8元;三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四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五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元;六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0.5元。

如果單位屬於 "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七、車船使用稅

如果擁有機動車,還需繳納相應的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是對行駛於公***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種類、噸位和規定的稅額征收的壹種財產行為稅。計算公式為:

乘人汽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

載貨汽車應納稅額=車輛的載重或凈噸位數量*單位稅額

摩托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

如果單位屬於 "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八、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壹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 "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帳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印花。

九、契稅

如果企業承受房地產時還需及時繳納契稅

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契稅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時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目前北京市現行契稅稅率為3%,應納稅額=房地產成交價格或評估價格*稅率。

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對象征收的壹種稅。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

根據京地稅個[1998]105號文的規定,對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提供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後,可按其余額的15%的比例扣除營銷費用,再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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