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需要O.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簡化了出口通關手續,向海關申報出口無需申領核銷單,無需做核銷單與口岸關聯備案交單工作,申請退稅也不用外管核銷單,原來的退稅條件由“二單壹票”(報關單、核銷單+發票)改為“壹單壹票”,取消核銷單後,外匯核銷從原來的以核銷單為單位壹個個核銷,改為以核銷系統方式的批量核銷。
法律依據:《外匯核銷條例》 第五條 外匯核銷分全額核銷和差額核銷,壹般來料加工企業采取差額核銷的辦法。差額核銷是按壹定的比例將出口的收入匯入國內,余額可留境外用於材料的采購等。妳要弄清楚外管局給妳核定的比例。壹筆水單可多筆核銷,所有余額可用於下次核銷。如果不核銷,海關和外管局都會找妳大麻煩。妳的每筆出口都由電子口岸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