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
2、沒有有效價格憑證,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按照估價機構的有關規定估價;
3、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等價格計算;
4.生產現場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盜竊數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贓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二)外幣被盜的,按照被盜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幣種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中間價的外幣,按照失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進行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