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更正和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其資金或其他資產、其交易或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等犯罪活動有關,則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無論所涉資金數額或資產價值如何。
3.金融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控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控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和行為,以及交易的來源、金額、頻率、流向和性質的異常情況,並應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和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預警、犯罪類型報告、工作報告。
(三)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和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 *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和要素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