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8年9月26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其中第75條明確規定:
商業銀行發行的保本收益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應當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與利率、匯率、指數等波動掛鉤的存款。或者對壹個實體的信用情況,讓存款人在承擔壹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結構性存款應當納入商業銀行表外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費支付範圍,並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提相關資產。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按照衍生產品業務進行管理,應當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發行結構性存款的商業銀行應具備相應的衍生品交易資格。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及附件的相關規定。
擴展數據:
結構性存款,雖然名字裏有“存款”二字,但實際上更像是壹種理財產品。
在存款的基礎上,增加壹種金融衍生結構(如掛鉤匯率黃金股票),通俗地說就是“定期存款+期權”。其資金壹部分投資於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另壹部分流向金融衍生品市場獲取更高收益。
除了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銀行結構性存款實現保本非常重要,這與其投資結構密切相關。
結構性存款的本金將用於投資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同業存款)、國債和央行票據等低風險產品,保證本金安全,保證壹定的收益水平。更高的收入與金融衍生品有關。
說白了,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就是壹個對賭協議,沒有實際投入,沒有實際現金流。完全是客戶跟銀行賭,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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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商業銀行理財服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