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低於年利潤總額的1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3.公益事業捐贈支出是指法律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捐贈物品的會計處理:
1.捐贈人提供相關單據(如發票、報關單、相關協議等)的,實際費用為單據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相同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以實際成本為捐贈存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綜上所述,企業接受捐贈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的收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接受捐贈的,捐贈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向公益事業捐贈財產的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向公益事業捐贈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