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以“帶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復出口的,應根據海關核工業部批準的《帶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寫“帶料加工申請表”,將申請表交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送主管征收的稅務機關。 並允許他們在計算加工產品增值稅時,按照規定的稅率扣除這部分進口料件的稅額。 貨物出口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時,也應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扣除該部分進口料件的稅款。
(1)實行“先征後退”方式的生產企業的退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應稅價值*海關當期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稅率)。
當期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將免稅進口料件核銷為應稅價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稅率-退稅率)-海關當期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應稅價值*(稅率-退稅率)。
註:公式中前者稅率指轉口貨物的法定稅率,後者稅率指進口料件的法定稅率。
其余抵退稅的計算公式和具體步驟按照財稅字(1995)92號文件規定執行。
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並將減稅後的進口料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寫“進料加工貿易報關單”,經審核簽字後報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再報送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據此,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註明銷售材料的稅額。 對部分銷售物資的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款,出口企業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不予征收,負責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從退稅款中扣除。
進口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出口退稅=出口貨物退稅-進口料件扣稅。
進口料件可抵扣稅額=進口料件銷售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
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以委托加工方式加工出口貨物的,可以憑勞動者繳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進口料件已被海關征收進口增值稅的,憑原《進口增值稅代繳稅繳款書》辦理出口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