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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股權轉讓後如何納稅?

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股權,應當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截至2065438+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買賣股票(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金屬、資源開采權等投資產品取得的收入,全部計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通知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斷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對個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按照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合夥企業的股息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實施口徑的通知規定:

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息、紅利稅收問題: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中分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得並入企業所得,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的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為利息或股息、紅利所得的,應按照《通知》第五條精神,確定各投資方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合夥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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