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個別央企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比較特殊,屬於國務院直接管理,這些央企屬於部級。
國企的行政級別(雖然企業去行政化的級別已經提出,但實際操作中還是有行政級別的)是按照主管部門的級別來確定的。比如,國務院直屬的央企壹般是正部級(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央國資委壹般是副部級(也是正局級),省級政府管理的國企壹般是正局級(幹部高或行政停職的除外)。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特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屬於副部級企業。
擴展數據:
國企是壹個特殊的企業。定義中指出,其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為國家所有。這不同於其他完全或主要由民間團體(組織和個人)投資的企業。
我們說國企是壹種特殊的企業。除了上述定義明確揭示的以外,它們的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雖然以盈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但也有非盈利的目的,或者說不以盈利為目的。國有企業應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承擔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調節社會經濟)。
對於壹些重要的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當其經營能夠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較高時,公民社會才願意投資。這時候國家往往可以減少投入,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雖然國有企業是壹個組織,但它只或主要為國家出資。這不同於合夥企業、合作企業、壹般公司,也不同於私有制企業。
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根據“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所有者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其依據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國有企業依據並適用國家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雖然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規定。
與壹般企業法相比,國有企業法在企業的設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嚴格、更復雜。
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賦予的政策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的壟斷、財政資助、信貸優惠、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推廣、外匯和外貿、虧損補償和破產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但同時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政策的限制,承擔著許多特殊的義務,如執行國家計劃的需要,價格權力的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微利或無利經營等等。
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對其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國家(其代表)應以自身為主體,直接與企業及企業中的相關方發生各種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在國有和國營企業中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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