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格境外投資者含義是: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法律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壹)托管人及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並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1);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壹)、(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合規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