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壹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壹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