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商務、財政、環保等部門備案。 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示範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向所在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共同審核並出具認定文件。認定企業名單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3.經認定的先進技術服務企業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提交認定機構審核。
4.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和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做好對已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跟蹤管理工作。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或搬遷的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向全國推廣實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9號),“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識別與管理。
1.省科技廳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共同審核並發文確認,認定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通過科技部“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管理平臺”備案, 並且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將享受備案信息。 符合條件的先進技術服務企業應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並按時報送數據。
3.經認定的先進技術服務企業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做好對已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跟蹤管理工作。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壹視同仁,切實做好溝通和配合工作。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中違法違規的,依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通知下發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規定,於2月2017、31前,印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工作。全國有3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2017。從2018、1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科技先進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按照當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