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薦外資20萬美元以下、20萬美元以下,或引薦外資20萬美元以上投資國家限制的項目的,按千分之壹獎勵。
(2)引薦外資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金額20萬美元以上、200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獎勵;二百萬美元以上,二百萬美元以下,按千分之四獎勵;四百萬美元及四百萬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五獎勵。
(3)引薦外資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金額20萬美元以上、200萬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獎勵;二百萬美元以上,二百萬美元以下,按千分之三獎勵;四百萬美元及四百萬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獎勵。
(四)本條第(二)項、第(三)項引薦外資金額超過下限且低於上限的,每增加20萬美元,獎金增加0.1%。第七條對成功引進外資500萬美元及以上的個人,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給予獎金外,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升級、住房、子女入重點學校、就業等方面給予相應照顧。,並采取個案討論的方法。第八條獎金數額按實際到位外資和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第九條。利用引薦外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或從事中外合作開發和補償貿易項目的獎金,由中國企業按批準的標準支付;利用引薦外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獎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核定的標準發放。第十條引薦外資全部經會計師事務所註冊驗證的,引薦人應向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引薦外資成功獎勵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引進外資登記表。
(二)被介紹的外商簽署的證明。
(三)中國企業簽署的證明。
(4)中國企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第十壹條。引薦人獎勵經市外資管理部門審批後,由中方企業或同級財政部門支付應得獎勵的壹半;其余部分待企業正式投產後兌現。第十二條。因弄虛作假、騙取獎金或介紹資信較差的外國投資者而使中方遭受損失的,應追回已領取的獎金,並追究其本人及有關部門的責任。第十三條利用外資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除推薦親屬投資外,推薦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獎勵1萬元,並在升級、晉級、住房和子女在重點學校入學、就業等方面給予相應照顧,采取壹事壹議的辦法。第十四條對引進香港、澳門、臺灣省資金和成功的海外贈款項目的個人,可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壹九九壹年七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