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是國家設立的文物機構。在it內部實施企業管理。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商業手段收集散落在社會上的文物進行保護,並為博物館(所)和相關科研部門提供藏品和資料,並將完成這壹任務作為檢驗文物商店業績的重要衡量標準。同時將國家壹般不要求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場,滿足國內文物愛好者的需求,或為國家創造較高的外匯收入。第二條地方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地方文物(文化)部門領導。各省、市、自治區的文物商店在業務上應接受中國文物商店總公司的指導,對所轄地區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收購站進行管理或業務指導。第三條文物商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清正廉明,模範遵守文物工作人員行為準則,時刻警惕資產階級糖衣炮彈的攻擊。第四條文物商店購買的符合收藏標準的文物,應當優先提供給博物館(所)。適合對外銷售的文物應堅持“少高換多細水長流”的原則,只能零售,不能批發。二。管理制度第五條設立不對外銷售的地市級文物商店或收購站,由省、市、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凡設立外賓銷售網點,須經省、市、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國家文物局批準。所有文物商業網點的設立,由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向中國文物商店總公司備案。第六條文物商店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機構。為了嚴格管理系統,必須分別設置業務采集、存儲和銷售三個部門。第七條文物商店應樹立正確的管理作風,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執行增收節支政策。第八條文物商店不同於壹般的商業。為保護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正常開展收購業務,應通過適當方式保證流動性。資金來源可報當地財政行政部門撥款,或從銷售利潤中扣除。第九條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醫療等物質待遇,可參照當地企業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經當地文物(文化)部門批準後執行。三。收購第十條根據國家規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收購部門是各地區統壹的文物收購部門。各級文物商店要大力宣傳文物保護政策,積極開展文物收購工作。第十壹條在文物收購中,必須貫徹文物收購政策,端正經營思想,收購價格應根據質量公平合理。第十二條購買文物,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購買人。要嚴格按照文物收購的程序和制度,認真查驗文物出售者的證件。第十三條文物收購原則上應在本轄區內進行。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並經文物(文化)部門批準,也可以在約定區域內收購。第十四條為暢通文物商業渠道,提倡商店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合資合作,做好貨源調劑工作。第十五條文物收購者應不斷增強政策和法制觀念,努力學習文物鑒定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切實做好文物收購工作。四。保管第十六條文物倉庫應當把安全和科學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倉庫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腐、防蛀工作。定期檢查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七條要嚴格文物保護制度,認真履行文物出入庫手續,做好登記和建帳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所有珍貴的文物都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應該定期清點文物。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倉庫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凡進入倉庫的必須兩人以上,與倉庫無關的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五、銷售第十九條經銷店經營的文物商品,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鑒定,並加蓋蠟封,方可銷售。其價格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統壹規定。不折不扣地標明價格。向博物館(所)和科研部門提供藏品、資料的收費應低於市場售價,壹般可根據收購費用加必要的手續費。第二十條商店工作人員必須整潔,作風正派,講究文明禮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第二十壹條文物商店接待外國顧客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另壹方面,我們不能歧視國內客戶或對他們冷淡。要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嚴禁套匯、逃匯。不及物動詞組織建設第二十二條文物商店的各級領導應帶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文物保護的方針、政策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條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組織職工進行政治學習,不斷開展愛國主義和文明禮貌教育。鼓勵和支持員工努力學習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又紅又專。我們要正確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關心人民生活,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團結全體職工為社會主義文物事業做出貢獻。第二十四條專業隊伍建設事關文物事業發展,應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人員培訓。要有計劃地在短期內培養壹批對黨忠誠的文物事業和高層次的業務骨幹和人才。第二十五條文物商店的業務人員應保持穩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晉升制度和獎懲制度。在招聘和調動新員工時,需要對他們進行考核,擇優錄用。七。附則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後實施。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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