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自由貿易區框架協議》(SAFTA)共25章,主要包括序言、宗旨和原則、實施機制、國民待遇、貿易自由化措施、例外清單、輔助措施、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機構設置、不適用和壹般例外條款、保障措施、國際收支措施、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等。簡要介紹如下:根據SAFTA的相關規定,SAFTA主要旨在通過消除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準關稅壁壘及其他相關措施,即貿易自由化,促進南亞七國之間的商品自由流動。其實施機制包括:貿易自由化項目;原產地規則;組織安排;磋商和爭端解決程序;保障措施;其他商定的措施。其中,貿易自由化項目是主體。
1,貿易自由化項目
根據SAFTA的相關規定,印、巴、斯等非最不發達國家必須在SAFTA生效後7年內(即2006-2012年)將關稅降至0-5%,孟加拉、尼泊爾、不丹、馬爾代夫等4個最不發達國家應在10年內(即2006年)將關稅降至0-5%,印度等非最不發達國家應降低進口關稅
具體而言,貿易自由化項目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壹階段:SAFTA生效後兩年內(即1,2006年),印巴斯等非最不發達國家必須將現行關稅稅率降至20%,若實際關稅稅率低於SAFTA時的20%,則在兩年內每年降低10%;孟加拉國、尼泊爾、不丹和馬爾代夫應在此期間將現行關稅稅率降至30%,如果SAFTA生效時實際關稅稅率低於30%,則應在兩年內每年降低5%。
第二階段:SAFTA生效後第三年起五年內(2008-2012),非最不發達國家必須將關稅稅率從20%或以下降至0-5%,但斯關稅減讓期限為六年,即至2013;最不發達國家應在SAFTA生效後的第三年起的8年內(2008-2015)將關稅稅率從30%或以下降至0-5%。
2.通知非關稅和準關稅壁壘的義務
根據SAFTA的相關規定,SAFTA締約國每年應向南盟秘書處通報其所有非關稅和準關稅壁壘,SAPTA專家委員會將在審議後提出取消或實施限制最少的措施,以促進南盟的區域內貿易。除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許可的限制外,所有數量限制應由締約方取消。根據SAFTA的相關規定,除上述貿易自由化措施外,各成員國還同意采取許多貿易便利化的“輔助措施”來支持和補充SAFTA。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標準協調,締約國檢驗機構檢驗認證互認;
2.簡化和協調通關程序;
3.協調海關協調制度編碼的分類;
4.加強海關合作,解決海關入境口岸的爭議;
5.簡化和協調進口許可和登記程序;
6.簡化進口融資的銀行手續;
7、提高區域內貿易的效率,提供過境便利——特別是對內陸國家;
8.取消區域內的投資壁壘;
9.宏觀經濟咨詢;
10,公平競爭規則與風險投資推廣;
11.發展交通和基礎設施;
12.在不造成對GATT第18條和IMF相關規定歧視的條件下,對SAFTA項下產品支付和資金匯回制定例外的外匯管制措施(如有);
13.簡化商務簽證手續。1,部長會議。
根據SAFTA的相關規定,SAFTA成立了部長會議,這是SAFTA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管理和執行SAFTA及相關決議和安排。部長理事會由締約國商務(貿易)部長組成,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締約國按國名字母順序輪流擔任主席。
2.專家委員會
為了支持部長會議,SAFTA設立了壹個專家委員會,由來自每個締約國的壹名高級經濟官員組成。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SAFTA的監測和評估,促進SAFTA的順利實施;充當SAFTA的“爭端解決機構”;承擔部長會議交辦的其他任務。專家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締約國應按國名字母順序輪流主持會議。此外,專家委員會必須每六個月向部長會議提交壹份報告。根據SAFTA的有關規定,所有締約方應分別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包括:
1.在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時,要充分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情況,給它們磋商的機會;
2.在數量限制或其他貿易壁壘方面給予最不發達國家更多的靈活性;
3.為了加強最不發達國家的可持續出口能力,SAFTA國家還應考慮采取壹些直接貿易措施,如中長期合同、回購協議、國有貿易、政府和公共采購;
4.最不發達國家應特別考慮它們對技術援助和合作的請求,以幫助它們擴大與其他國家的貿易,並有效利用SAFTA的潛在利益。締約國將就這種技術援助的可能領域進行磋商,這是SAFTA的壹個組成部分。
5.由於SAFTA“貿易自由化”項目的實施,最不發達國家可能面臨關稅損失。在制定國內反措施之前,各締約方同意建立壹種適當的機制,以補償最不發達締約方的此類關稅損失。該機制及其規則應在實施“貿易自由化”項目之前建立。SAFTA的原產地規則將由締約雙方通過協商另行確定,並成為SAFTA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