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員交費制。
即全體黨員都按個人收入的壹定比例定期向黨組織交納黨費,實行全員交費制的政黨大多明文規定了每個黨員應該交納黨費的數量。例如德國基督教社會聯盟規定,黨員入黨時要交納3馬克的入黨費,平時則按照其月收入的比例繳納:1000馬克交納4馬克,2000馬克交納5馬克,3000馬克交納7.5馬克,4000馬克交納15馬克,5000馬克交納30馬克。凡收入5000馬克以上者,每1000馬克增交10馬克。低收入和無收入的黨員每月交納2馬克。
二、特定義務制。
即只有黨的部分核心黨員才有交納黨費的義務,如日本自民黨,定期交納黨費的黨員只占黨員總數的2.5%。
三、報償制。
即由政黨提名和支持的候選人當選為議員或被任命為官員後,要定期向黨組織交納壹筆錢作為報答。美國兩黨就以此作為政黨收入的壹個來源。壹些社會民主黨,除黨員義務交納黨費外,受到任命和得到職位的黨的領導人也被要求向黨交納稅金作為對黨的報償。在德國和印度,要求候選人為自己選舉和其政黨的金庫傾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