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付款人對外付款時,須按照《對外付款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填報申報單壹式三聯,壹並交銀行營業員。
二、付款銀行在收到《對外付款申報單》時,須履行如下責任:
(壹)對付款人所交的申報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填報要求或填報內容與付款內容不符的申報單,應退給付款人重填。
(二)經檢查核對無誤後,在申報單上加蓋營業員私章,將其中第壹聯轉送外匯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付款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然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
(三)付款銀行須於其本工作日業務結束後,將關於本工作日發生的對外支付的信息和申報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匯管理局。
三、外匯管理局對付款人申報的信息和其對外付款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銀行須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責令付款人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並於修改當日將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傳送到同級外匯管理局。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款項,按照如下辦法進行申報:
壹、收款行在向解付行撥付涉外收入款項的同時須將有關收入款項的信息逐筆通知解付行。該信息應能滿足填報《涉外收入統計表》的要求。
二、(壹)解付銀行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並貸記收款人帳戶當日,按照《涉外收入統計表》的格式和要求,將收入款項的情況,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匯管理局。同時,向收款人發出入帳通知書。
(二)收款人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項之日(以其解付銀行入帳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準)起25個工作日內,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報申報單壹式三聯,申報其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情況,並將申報單交其解付銀行。解付銀行在收款人報送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加蓋營業員私章後,將其中第壹聯交外匯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申報單二十四個月)。
三、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除仍須申報本筆涉外收入款項外,其在申報期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收到的從境外收入的款項,須按如下規定進行申報:
(壹)解付銀行須於收到涉外收入款項當日向收款人發出收款通知書和《涉外收入統計表》的格式和要求,將收入款項的情況,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匯管理局。
(二)收款人須依據交易內容和收款通知書,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分對公、對私兩種)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報申報單壹式三聯,並將申報單交其解付銀行。
(三)解付銀行在收款人報送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加蓋營業員私章後,將其中第壹聯轉送至外匯管理局,第二聯妥善收存(銀行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0,第三聯退申報人備查(申報人須保留原始申報單二十四個月),然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四、解付銀行須於其櫃臺業務結束後第二個工作日內,將關於本工作日發生的涉外收入款項的信息和申報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匯管理局。
五、外匯管理局須對收款人申報的信息和其涉外收入款項的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銀行須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責令收款人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並於修改當日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匯管理局。第四條 對於通過境內郵政機構對外支付的款項和從境外收入的款項分別比照本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申報。第五條 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須按照《匯兌業務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其經辦的匯兌業務情況。第六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有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須按照《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的要求直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其投資者權益、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情況。第七條 涉外證券投資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壹、中國境內的證券登記機構以及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或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商,均須通過證券交易所按照《證券投資申報表》的要求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其自營以及其代理客戶的對外證券交易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中國境內的各類證券登記機構,須按照《證券投資申報表》的要求,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其客戶對非居民的分紅派息情況。
三、中國境內的證券交易所須向外匯管理局傳送境內證券登記機構及證券交易商申報的信息。
四、中國境內進行自營或者代理境內客戶進行對外離岸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商,須按照《離岸證券投資申報表》的要求直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其自營及其代理客戶的離岸證券交易和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