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的廈門進行出口特區試點。1980年5月,中國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出口特區更名為經濟特區。
含義: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國外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管理經驗,培養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