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稅發[2002]9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條款廢止]提示: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失效或廢止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本條第十八條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本條第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五條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失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3號(2013),該條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分為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類。同壹類別、不同品種的金融商品交易的正負差額,可以在同壹納稅期內相互抵消。抵銷後仍有負差的,可以結轉到下壹個納稅期間抵銷,但年終仍有負差的,不得結轉到下壹個會計年度。內容自2013 12 1起廢止。
二、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