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匯制度改革,出口退稅單證也有相應的變化。根據目前匯改後的操作實施情況,單證的收取主要是指海關出具的報關單和退稅單。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12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在申報增值稅免抵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免稅、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二)免退稅申請信息表;
(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清單;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以下未註明的除外)(保稅區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及中國海關貨物出區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出區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2.出口發票;
3.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代理證明和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