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壹)至(十)及(十四)規定開立的外匯帳戶,其收入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支出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或者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2、第八條駐華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十二)開立的外匯帳戶,其收入來源於境外匯入的辦公經費,支出用於辦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