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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外匯管理行政許可行為,形成的實施辦法。2021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2021年第1號公告發布了相關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統壹編制行政許可服務指南,按規定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公示許可事項有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應細化服務指南中有關轄內行政許可辦理的地址和時間、咨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並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予以公示。外匯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服務規範,對工作人員的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並在服務大廳或辦事窗口張貼,接受群眾監督。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信息內容等進行說明或者解釋的,外匯局應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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