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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自身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凈收益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或在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

未取得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外資銀行,其外匯凈收益可以不結匯。

第三十壹條 經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的人民幣凈收益,可以購匯匯出,並報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匯指定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代理進口的管理規定,委托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

第三十三條 外匯指定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

銀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造成對客戶外匯墊款而客戶不能按時償付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自有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匯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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