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不嚴,印章多,管理混亂,導致法律風險巨大。
在涉及偽造、刻制公章的民事訴訟中,“假章”的認定、舉證責任和法律後果是最常見的爭議問題。如果公司明知“假印章”的存在和使用但未采取措施防止對方利益受到損害,其效力在另壹種情況下得到認可,則使用爭議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