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報告其自營對外業務,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和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通過其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報告活動相關的義務。
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擁有境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境外金融資產和負債。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規定個人對外資產負債申報的方式。未來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政策,要求居民個人提交相關資料。
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未按規定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的主體的具體處罰包括: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機構最高可罰30萬元,個人最高可罰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