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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貨交易的概念是什麽?

易貨貿易是指在換貨的基礎上,把等值的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直接結合起來的貿易方式。

傳統的易貨貿易,壹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壹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壹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壹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壹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易貨貿易的特點

易貨貿易在實際做法上比較靈活,例如:在交貨時間上,可以進口與出口同時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後;在支付辦法上,可用現匯支付,也可以通過帳戶記帳,從帳戶上相互沖抵;在成交對象上,進口對象可以是壹個人,而出口對象則是由進口人指定的另壹個人等等。

易貨貿易的兩種形式

易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下列兩種形式:

1.直接易貨

直接易貨又稱為壹般易貨。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易貨就是指以貨換貨。這種直接易貨形式,往往要求進口和出口同時成交,壹筆交易壹般只簽訂壹個包括雙方交付相互抵償貨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易貨形式。對於需要通過運輸運送貨物的交易方來說,由於這種易貨形式壹般要求進出口同時進行,因此,應用中存在困難。於是在實際業務中,就產生了壹些變通的做法,最常見的即為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貿易。在采用對開信用證進行易貨時,交易雙方先簽訂換貨合同,雙方商定彼此承諾在壹定時間購買對方壹定數量的貨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約定的貨幣計價,總金額壹致或基本壹致,貨款通過開立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結算,即雙方都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金額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證。由於交貨時間的差異,雙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也就有先有後,先進口開證的壹方為了使對方也履行開證義務,壹般都在信用證內規定該證以對方按規定開出信用證為生效條件;或規定,該證的金額只能用來作為對方開立回頭證之用,以此控制對方。

2.綜合易貨

綜合易貨多用於兩國之間根據記帳或支付(清算)協定而進行的交易。由兩國政府根據簽訂的支付協定,在雙方銀行互設帳戶,雙方政府各自提出在壹定時期(通常為壹年)提供給對方的商品種類、進出口金額基本相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易貨協定書,然後根據協定書的有關規定,由各自的對外貿易專業公司簽訂具體的進出口合同,分別交貨。商品出口後,由雙方銀行憑裝運單證進行結匯並在對方國家在本行開立的帳戶進行記帳,然後由銀行按約定的期限結算。應註意的是,壹定時期終了時,雙方帳戶如果出現余額,只要不超過約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說的“擺動額”,原則上順差方不得要求對方用自己外匯支付,而只能以貨物抵沖,即通過調整交貨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貨物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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