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法
第壹章外國企業法基礎
規則壹。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企業法為外國企業在羅先經濟貿易區的建立和經營,以及發展和擴大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和交流作出了貢獻。
規則二。外國企業是指由外國投資者出資設立並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規則三。外國投資者可以在電子工業、自動化工業、機械制造業、食品加工業、服裝加工業、日用品工業、交通運輸和服務業設立和經營外國企業。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技術落後的企業,不允許設立。
第四條?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資本和依法經營企業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應尊重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妨礙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第六條?本法適用於羅先經濟貿易區。
第二章外國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國企業,應當與有關機構協商。
協議,向中央經濟合作管理機關申請。申請書必須附有企業章程、經濟技術估算報告、投資者的資金信用證明及審議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中央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外國企業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應在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羅先市人民委員會辦理企業登記。
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的簽發日期為該外國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國企業應當自企業註冊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經中央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批準,外國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辦事處等。並可在國外設立或參與新的企業。
第十壹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建築機構進行設立外國企業所需的建築工程。
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應當在設立外國企業批準證書規定的期限內投資。
如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投資,經有關機構批準,可延長投資期限。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投資期限內投資的,中央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已批準設立的外國企業。
第十四條外國企業必須在經批準的章程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如擴大或變更經營範圍,必須經批準設立企業的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外國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和季度生產和進出口計劃。
第十六條外國企業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資,可以在中國購買或者從國外進口;這家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出口或在中國銷售。
第十七條?外國企業購買中國原材料和設備或向中國銷售其產品,主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貿易主管部門進行。
第十八條?外國企業應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貿易銀行開立賬戶。
外國企業經與外匯管理機關達成協議,也可以在中國其他銀行或外國銀行開立帳戶。
第十九條外國企業應當將財務會計文件存放在企業所在地,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會計準則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外國企業應該雇用中國員工。
根據合同,外國人可以被聘為特定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的技工。此時,應與中央經濟合作行政機關達成協議。
第二十壹條?在外企工作的員工可以建立職業聯盟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法規,專業聯盟組織保護雇員的權益,與外國企業就提供工作條件簽訂合同,並監督其履行。
外國企業應向專業聯盟組織提供活動條件。
第二十二條?外國企業在經營企業中獲得的合法利潤,可以用於再投資,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匯往國外。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的所有保險應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險當局投保。
第二十四條?外國企業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外國企業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或者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征收關稅。
第二十六條?外國企業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外國企業轉讓註冊資本,必須經批準設立該企業的機關批準。
外國企業在存續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第二十七條?中央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有權對外國企業的投資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外國企業的解散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八條?外國企業經批準的存續期限屆滿,應當解散。
外國投資者在企業存續期屆滿前解散企業或者延長企業存續期的,必須經批準設立企業的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和外國企業違反本法的,中央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停業或者解散。
第三十條?外國企業解散或破產的,外國投資者應向中央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辦理解散或破產登記。
在清算程序結束前,不得隨意處置外國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壹條?與外國企業有關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照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定的仲裁或審判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