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2、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1)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2)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3)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4)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結匯;
(5)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準;
(6)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7)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3、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1)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
(2)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壹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3)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4)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4、個人涉外收付款的數據信息管理:
涉外收付款的數據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為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
(1)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
(2)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報相關規定的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居民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規定辦理。
超出外匯額度的辦理規定。
法律依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壹)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