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結算解決了貿易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證使用的前提是買賣雙方缺乏相互滿意的信任基礎,需要借助銀行信用實施國際貿易結算。結算通過信用證進行,並由銀行擔保。只要賣方按照合同交付貨物,買方就可以得到貨款,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付義務之前,買方不必支付貨款。這種支付方式使不在交割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於同等地位,在壹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獲得了“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現場交易的安全感,解決了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風險成本。在國際貿易中,國際結算的風險成本主要是違約的風險成本。例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將貨物交付到進口商國家後,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可能性要比信用證支付方式大得多。
2.確保出口商安全收匯,進口商安全發貨。對於出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出口商在履行交貨後,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銀行提交單據進行提款,即使進口國實行外匯管制,也可以保證單據收匯。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商在支付貨款時能夠獲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可以控制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質量、數量和條款按時交貨。在交易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國際貿易商的理性行為。出口商的最大利益是不提供商品就能收到錢,進口商的最大利益是不付錢就能得到想要的商品。當存在違約風險時,在考慮貿易風險成本時,雙方首選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證。
3.進口商和出口商都可以在信用證下獲得融資。對於進口商來說,開立信用證時只需要支付部分定金,差額部分在單據到達後才支付。如果是遠期信用證,進口商也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開證行借款,先提貨後銷售,到期向開證行付款。對於出口商來說,信用證項下的貨物裝船後,可以憑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向出口地銀行進行跟單提示,以獲得全額貨款。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的弊端
1.風險還沒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證項下,出口商仍可能面臨進口商不開信用證或不按時開信用證的風險。出口商的銀行可能面臨破產或開證行無理拒付的風險。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效用側重於督促進口商履行付款義務,而對出口商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的約束力相對較小。當交易存在很大違約風險時,信用證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結算方式;但是,當違約風險較小時,使用信用證會增加交易成本,這是理性交易者所不采用的。
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會付款。如果出示的單據壹致,而進口商發現實際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質量和包裝有缺陷等。),進口商不能要求開證行退還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商追索貨款。商品有問題,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對於開證行來說,只要單據相符,就必須兌現。但銀行的支付責任不受申請人主張或抗辯的影響。如果單據相符,申請人不能因為受益人以前對出口貨款的索賠沒有得到解決而要求開證行拒絕付款,並以此付款抵消索賠。
3.結算程序復雜,成本高,增加了貿易結算的成本。首先,除了必要的交貨、交單、托收、付款外,還有申請開立信用證、通知、議付、審單等環節,手續繁雜;再次,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可以通過每項服務獲得各種利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費用,增加了結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