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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采用非固定價格應註意哪些問題?

(壹)正確把握交易數量

在洽談交易時,要正確把握進出口商品的交易數量,防止盲目不計其數的交易。

1.掌握出口商品的數量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額,在談判具體數量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國外市場供求。當我們決定向某個市場出口時,我們應該了解市場需求和當地供應,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的變化規律,並根據國外市場的實際需求合理地確定交易量,以確保中國出口商能夠以合適的價格銷售其產品。對於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和商家,要始終保持壹定的營業額,防止國外競爭對手乘虛而入,因營業額過少或供貨不及時而失去原有的市場和客戶。

(2)國內商品的供應。出口商品的交易數量應根據國內生產能力和供應情況確定。在產能和供應充裕的情況下,交易量可適當擴大;另壹方面,如果貨源緊張,也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

(3)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數量時,還應考慮該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價格看跌時,如果有貨源,要爭取多成交,快速賣出;價格看漲時,不宜急於大量成交,而應盡量在有利時機賣出。

(四)國外客戶的資信和業務能力。出口商品的交易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信用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對信用狀況不了解的客戶和信用狀況差的客戶不要輕易簽訂交易量大的合同,小客戶的交易量也要適當控制。大客戶交易數量太少,必然缺乏吸引力。總之,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適的營業額。

2.掌握進口商品的數量

為了正確把握進口商品的交易量,壹般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中國的實際需求。在采購進口商品時,要根據國內生產建設的實際需要和市場情況確定營業額,避免盲目進口。

(2)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的數量,數量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當外匯充裕,國內有需求時,可以適當擴大進口商品的數量;另壹方面,如果出現外匯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則應控制進口交易數量,避免浪費外匯和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市場條件的變化。在購買進口商品時,也要根據國際市場的變化來確定交易數量。當市場發生對我們有利的變化時,我們應該適當擴大交易次數;相反,交易次數要適當控制。

(二)數量條款應明確具體。

為了便於合同的履行,避免糾紛,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明確具體。例如,當指定要銷售的商品數量時,應壹起指定商品的計量單位。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應註明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如“中國大米1000公噸,用麻袋包裝,以毛重為凈”。如果需要規定某種商品的數量機動範圍,則應在條款中規定數量機動範圍、這個機動範圍由誰掌握、溢缺件如何定價。另外,在進出口合同中,壹般不宜使用帶有靈活性的詞語,如大約、近似等。交易數量只是壹個大概的數量。因為國家和行業對這樣的詞有不同的解讀,有的解讀為2%的擴張,有的解讀為5%的擴張,甚至是10%的擴張,這是有爭議的。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這個大概數字可以解釋為不超過10%的交付數量的增減。鑒於國際上對合同號的不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便於合同的履行,可以在銷售合同中規定壹些難以按約定數量準確交貨的商品,特別是大宗商品。

(3)合理規定數量機動範圍。

在糧食、礦石、化肥、食糖等大宗商品交易中,由於商品特性、供應變化、艙位容量、裝載技術、包裝等因素的影響,有時很難按照約定的數量準確交貨。為了使交貨數量在壹定範圍內具有靈活性,便於合同的履行,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約定數量機動範圍。只要賣方交付的數量在約定的增減範圍內,即使按合同交付了數量,買方也不得以交付數量不符為由拒絕收貨或提出索賠。為了做好數量彈性準備,即數量增減準備或溢缺準備,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數量機動的幅度要適當。

數量機動的幅度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如3%或5%。多少百分比合適取決於貨物的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適當時,可以用各種方式指定數量機動的範圍。其中之壹是只規定了合同數量的百分比,而沒有規定每批的具體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賣方交付的總數量在規定的機動範圍內,貨物就按合同數量交付。另壹方面,除了合同量的總機動範圍外,還規定了每批分裝量的機動範圍。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的總交貨量必須受到上述總機動範圍的約束,而不是僅僅按照每批分運的機動範圍交貨,這就需要賣方根據過去的累計交貨量來計算最後壹批的待交貨量。此外,有些銷售合同在特定的機動幅度(如3%)之外,還約定了額外的機動幅度(如2%)。在這種情況下,總的機動範圍應該理解為5%。

2.選擇機動幅度的權利的規定應當合理。

在合同規定有壹個機動範圍的條件下,誰來行使這個機動範圍的選擇權?壹般來說,是履行交付的壹方,即由賣方選擇。但如果涉及海上運輸,交付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位容量密切相關,所以在租船時,必須與船方約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交貨彈性壹般是由負責安排船只的壹方(如FOB的買方)來選擇,或者幹脆由船長根據船艙容量和裝載情況來選擇。總之,機動範圍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買方、賣方或船舶行使。所以,為了明確起見,最好在合同中做出明確合理的規定。過去,我國以FOB條件從國外進口壹種大宗商品,合同約定賣方在總交貨量和每批裝運數量上有5%的彈性,而這種彈性由賣方決定。顯然,這壹規定極不合理,今後應予以避免。

此外,為了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條款,根據自身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運數量,還可以在機動條款中增加:“本機動余量只有在滿足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才能適用。”

3.溢缺量的計價方法應當公平合理。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根據合同價格結算機動範圍內的超載或欠載部分。但在壹定條件下,數量的溢缺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按合同價格定價的情況下,交割時市場價格下降,多出貨對賣方有利;但如果市場價上漲,多裝壹些對買家有利。因此,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貨物的壹方利用市場的變化,故意多裝或少裝貨物,以獲取額外利益,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不按合同價格計價,而是按貨物裝運或到達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原則。如果雙方不能就貨物裝運或到達時的市場價格達成協議,可以提交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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