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武兵變爆發時,來華洽談貿易事宜的朝鮮談判代表俞允中隨南朝鮮軍隊返回華北,奉命談判貿易條例的馬建中也專註於處理仁武兵變,於是中朝貿易談判壹度擱置。但很快俞允中於9月24日1882(8月13日)前往中國完成中朝貿易談判,並於9月28日(8月17日)抵達天津。馬建忠也早在9月7日(7月25日)就從朝鮮回到天津。已從家鄉趕回的李鴻章,命馬建忠、周福“查閱有關法令和奇聞,詳考萬國法,如有超出國與國貿易範圍之事,定於水陸貿易章程第八條”。1882 10 10月3日(8月22日),中朝雙方開始敲定條約內容,由當時在中國的大使趙寧夏、金弘基(金弘基)和俞允中代表朝鮮政府在憲章上簽字,中國的簽字人是起草憲章的馬建忠和周福。65438+10月11(8月30日)李鴻章向朝廷呈送貿易條例,10年9月23日獲得皇帝批準。於是《中朝商人水陸貿易憲章》終於達成並生效。
關於中韓商人水陸貿易憲章的簽訂過程,有幾點需要註意。首先說中韓商人水陸貿易憲章是廣義上的貿易條約。嚴格來說,它不是“條約”,而是類似於協定的“憲章”,這主要是出於對中朝宗藩關系的考慮。這壹點在周復和馬建中給余雲的回信中已明確指出:“他國所訂條約,必須經兩國同意。這裏規定的章程是朝廷特批的。壹個是互約,壹個是上下級制定的規則。他們的名字不同,但實際上他們是不同的。”所以,中韓商人的水陸貿易特許,從壹開始就註定是不平等的。其次,由於這是宗主國與從屬國之間的條約,作為宗主國的中國在《中韓商人水陸貿易憲章》中獲得了很多特權,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序言中對“藩屬國”的明確表述。這不是壹開始就寫的,而是在余允中反對條約草案的情況下,中國決定加入。俞允中說,中朝水陸貿易憲章有壹些朝鮮等國在條約中沒有的特權,他擔心外國會助案,對朝鮮不利。清朝不以為然,指出:“擔心之人,可能是怕其他國家批評妳國與眾不同,但妳的君主和臣民是第壹個說三百年不敢臣服於朝廷的,他們要閉上嘴才能抓住他們的怒火。”.....總之,這次制定的貿易法規實際上與國會的平行合同是不同的。如果壹定要考慮他國援例的要求,可以在最後加壹朵雲:華北早已是諸侯國,水陸貿易的規定是中國優待諸侯國的意思,並不是各國都是如此。”同時,他還教導俞允中:“如果在章程上尊重會和其他國家略有不同,妳壹定要堅持壹致,然後才能做到。那妳們國家暗地裏想打中國,只怕日本人,不怕中國!”從這個“藩屬國”表達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朝鮮自治的隱含意義和清朝對藩屬關系的極度敏感。俞允中在談判過程中的自覺和對朝鮮利益的捍衛,還體現在他反對首爾開倉和中國草案對紅參征稅。他認為,如果中國人在首爾做生意,朝鮮商人的利益就會受損,同時主張降低朝鮮紅參對華出口稅率。最終中方做出了妥協,今後可以靈活解決首爾窮人的問題。同時,紅參進入中國的原進口稅率由30%降為15%。
中韓商人水陸貿易章程簽訂日期不詳,只能確定是10年初簽訂。當時的文件只寫了“光緒八年八月”,但關於簽署時間後世有兩種說法。在中國與王鐵崖合編的《中外舊約篇章匯編》中,將簽約日期標註為“八月二十日”(即公歷10 1),但根據當時的記載,八月二十二日(65438+10月3日),中朝開始進行最後的約定,八月二十六日(65438+10月7日),參與簽約的朝鮮使節趙寧夏、金弘基回國, 而中朝商人的水陸貿易章程只能在65438+10月的6月3-7日簽訂,所以“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