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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職人員獎懲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建設壹支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紀律嚴明的幹部隊伍,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職人員是本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黨政負責人和法人代表。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執行。第四條 對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廉政、勤政工作成效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政策規定,有腐敗行為或玩忽職守的,應根據其情節、態度,按照國家有關懲戒規定,給予相應的懲處。第五條 各級紀檢、組織、人事、監察部門,應根據我市廉政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各級人員的監督和考核,正確實施獎懲。第二章 獎勵第六條 各級工作人員在廉政、勤政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應給予獎勵:

(壹)依照法律法規辦事,不徇私情,不謀私利,成績顯著的:

1.為國家和人民群眾謀利益有突出成績的;

2.秉公辦事,不為自己或家屬、親友謀取私利受到群眾好評的;

3.拒賄賂,拒腐蝕,表現突出的。

(二)抓好黨風和廉政建設,抵制不正之風,敢於向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

1.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兩公開壹監督”制度有顯著成效的;

2.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維護國家利益有突出表現的;

3.對揭發檢舉壞人壞事及違法違紀行為有突出貢獻的。

(三)遵守財經紀律,愛護公***財物,節約國家資財有重大成績的:

1.在財政、財務管理中,遵守財政法規,維護國家利益有突出貢獻的;

2.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3.防止鋪張浪費,勤儉辦事,為國家或集體節省開支有突出貢獻的;

4.遵守外事紀律,廉潔奉公,完成對外經濟活動任務,有顯著成績的。

(四)忠於職守,埋頭苦幹,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工作質量好,效率高,完成本職工作成績顯著:

1.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刻苦鉆研業務,並能聯系實際,發明創造,提高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有顯著成績的;

2.堅持改革,敢於創新,對打開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工作新局面,有顯著貢獻的;

3.為基層、群眾服務,為基層、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有突出事跡的;

4.遵守外事紀律,廉潔奉公,完成對外經濟活動的任務有顯著成績的。

(五)其他方面成績顯著的。第七條 給予公職人員的獎勵(獎勵類別、辦理程序、批準權限、獎勵經費等)按照國家對各系統有關獎勵的規定執行。

對於公職人員的獎勵,應當在會議上或者報刊上宣布,同時以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載入本人檔案。第三章 懲戒第八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的,應給予懲處:

(壹)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政府的決議、命令、規章、制度的;

(二)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投機倒把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1.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決定重大事項前不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導致作出錯誤決定或者發布錯誤命令的;

2.放棄或者放松管理和監督,造成工作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大事故的;

3.執行公務中,擅離職守,造成工作損失的;

4.處理本人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中,敷衍塞責,互相推諉,造成工作失誤的;

5.放松黨風和廉政建設或者不執行“兩公開壹監督”制度,致使本單位不正之風盛行,引起群眾強列不滿的。

(四)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議、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五)弄虛作假,掩蓋人為造成的損失,或者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欺騙組織的;

(六)喪失立場,包庇壞人的;

(七)浪費國家資財、損害公***財物的:

1.用公款旅遊、大吃大喝、濫發錢物的;

2.假借各種名義私自占用公***財物的;

3.以隱瞞、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公***財物的;

4.外出執行公務時,未批準攜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

5.不調查研究,對工程盲目立項,盲目開工,造成重大損失的;

6.玩忽職守造成又利用職權作報損處理的;

7.具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中列舉的其他行為的。

(八)濫用職權,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關系的:

1.違反《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而擅自經商辦企業的;

2.利用職務之便,以刁難、脅迫、暗示等方式獲取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漲價、亂攤派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他人身體的;

5.利用手中掌握的計劃、項目、經費、物資、信貸、投資、證件發放、提拔調動、招工、招幹、招生、晉級、評獎、職稱評定、出國審批、建房分房等方面的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泄露國家機密的;

(十)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十壹)在執行外貿公務中,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民族尊嚴:

1.向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2.截留、變賣、隱瞞應上交的禮品的;

3.截留、坐支或者倒賣外匯的。

(十二)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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