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頻繁的農業自然災害不僅帶來了巨大的災害損失,也引起了行業內外人士對農業保險的反思:為什麽在商業保險發達的今天,農業保險仍然處於真空狀態?
壹是發展緩慢,救災復產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的高風險不僅是農業風險的種類和範圍,也是農業風險發生的高概率。目前,我國每年的農業災害比例在40%以上,比發達國家高出10%至20%。農業的高風險也意味著經營農業保險存在很大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缺乏拓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動力,農業保險發展十分緩慢。由於沒有農業保險,農業自然災害後的救災復產資金基本來自政府和社會捐贈。農業保險在穩定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村防災防損能力和災後恢復能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以浙江省為例,由於地處沿海,農業自然災害在全國風險區劃中位居前列,臺風和洪水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僅在2005年,臺風就造成271,000公頃農作物和284000公頃水產品受災,31,000頭大牲畜死亡。近幾年全省每年保費收入只有壹兩百萬元,形成了農民和保險公司“不願意投保”的局面,所以這些損失幾乎沒有商業保險可以彌補。
二是機制缺失,未能形成風險和利益的同體。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具有* * *農業、農民和農村企業通過風險支持獲得收益的特點。然而,目前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未能形成風險與收益的同體,讓農村金融獨自承擔信貸支持“三農”的風險與收益。如果農業保險參與其中,它可以通過與銀行機構創造相同的風險和利益主體,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吳興區林東鎮為例。高峰時全鎮烏龜2000多萬只,養殖戶1200多人。從傳統的糧食產區轉變為甲魚養殖大鎮,走出了壹條特色水產品規模化、產業化之路。然而,2003年,甲魚市場風雲突變,導致70%以上的養殖戶壹夜之間虧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逾期中用於甲魚養殖的貸款增加,農業產業化風險顯現。在當地政府的積極支持下,通過減少大棚養鱉量、調整養殖品種、成立甲魚專業合作社等措施,該鎮甲魚養殖業走出了大規模虧損的困境,養殖戶貸款基本可以正常周轉。雖然市場風險已基本化解,但如果甲魚市場未能如期好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甲魚養殖業2000多萬元貸款的潛在風險將是巨大的。如果有農業保險來分擔風險,農業貸款的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從而增加農村金融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支持,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
三是立法滯後,導致政策支持落實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然而,迄今為止,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尚未出臺。目前,國外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國家都對農業保險進行了專門立法,明確政府、保險機構和農民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農業保險無法可依。由於立法滯後,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停留在宏觀層面,往往因為缺乏具體的扶持政策而得不到落實,這也是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重要因素。目前農業保險沒有其他財稅優惠政策,特別是沒有直接的保費補貼,除了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免征營業稅。由於缺乏政府支持,受農民收入水平和購買力的限制,如果保險公司完全按照市場價格制定保險費率,農民無法承受;如果按照農民可以接受的標準制定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是賠不起的。
第二,發展農業保險需要創新思路
由於農業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承擔支農重任的銀行機構也處於這種風險之下。如果農業保險的屏障沒有建立起來,任何形式的銀行機構的潛在風險都是巨大的,會影響農業、農村、農民的信貸投入,進而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在農業保險問題上,我們需要創新思路,大膽探索,加快發展。
模式壹:政策性保險,市場化運作。農業保險有其自身的特點,針對的是支付能力較弱的弱勢行業和群體,屬於準公共產品。農業是基礎產業,農業保險對整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農業保險應實行政策性保險。而政府直接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容易出現壟斷,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經驗和現有資源,以政府補貼的方式將農業保險交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實現政府、保險公司、銀行機構和農民“四贏”。例如,在經濟發達的浙江,經過壹年多的醞釀,2006年3月1日,浙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主體在杭成立,PICC中國、中華聯合、平安等十家成員公司簽署了保險主體章程,標誌著浙江醞釀已久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開始啟動。由於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試點階段實行五倍封頂方案,其中農業保險累計賠付低於保費兩倍的部分,由保險主體全額承擔;2-3倍,政府和* * *保險機構按照1: 1負擔;3-5倍,政府和* * *保險主體按照2: 1的比例承擔,因此可以更好地緩解單個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調動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模式二:專業化組織,綜合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是由商業保險公司、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業大戶共同投資組建的。同時,出臺壹些優惠政策,允許農業保險公司綜合經營,鼓勵其在從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積極拓展農村地區的商業保險業務,發揮“以險養險”的作用,增強農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提高其開發農村保險產品特別是農作物保險產品的能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以2004年6月5438+2月30日成立的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借鑒法國安盟“專業化組織、綜合經營”的“大農業保險”模式,堅持服務“三農”的宗旨,根據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業風險特點和農民保險需求,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提供保障。2005年,公司實現保費5506萬元,其中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165.438+065.438+040萬元,定期保險保費4392萬元,險種55個,在完善農村風險保障體系、發展和培育農村保險市場的過程中,逐步發展成為以商業方式提供各類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保險公司。
模式三:互保,自保。相互保險公司是由所有參與人共同出資為自己辦理保險的法人組織,也是國際上成熟且廣泛使用的保險組織形式。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公司相比,在組織形式、資金來源、經營模式、經營目標、分配機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其中最大的區別是社會效益和成員利益最大化。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相互保險公司優勢明顯:壹是相互保險適合道德風險高的保險;二是相互保險成本低,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人尋求保險保障提供了機會;第三,由於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人的雙重性,公司可以靈活調整保險費率,從而有效避免利差損、費差損等問題。目前,相互保險已成為國外保險市場的主流形式之壹,公司數量和市場份額約占全球的2/5。在國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原黑龍江農墾總局風險相互保險制度基礎上成立了全國首家相互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並於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日正式開業,填補了國內沒有相互保險公司的空白。由於農業互助保險公司需要政府的資金支持較少,因此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很多業內人士都看好以這種形式發展農業保險。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漁業和中華職工相互保險有望在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試點成功的基礎上更進壹步。
模式四:銀行做保險,努力共贏。鑒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支持“三農”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與農業保險密切相關的因素,結合“十壹五”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建議認真研究在省(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設立農業保險公司。在省(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設立農業保險公司,符合其作為本省(市、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有利於發揮人才優勢和交叉銷售優勢,符合綜合經營發展趨勢,形成風險利益組合,有效提高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綜合競爭實力;第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風險有其特殊性,往往是從小到大的。由此,壹旦發生風險,作為信貸支持主體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受到的影響最大,而農業保險公司的設立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負面影響和損失,有效提高防範信貸風險的能力;三是以省(市、區)為單位設立農業保險公司,可以推進農業保險地方行政法規的立法試點工作,從當地實際出發,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宗旨、性質和定位、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範圍、保險費率的確定、保險條款的制定和監管,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借助稅收杠桿的財政積累支持農業保險,有利於促進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模式五:政府設立基金防範巨災風險。在國外,許多國家在農業保險立法中對保險費的分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補貼30%的保險費,加拿大法律規定政府補貼50%。同時,通過提供再保險或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國和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高額補貼,包括互助農業保險公司;在德國和法國,雖然農業保險的運作模式是市場化的,但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疫情時,仍有政府資金的強大後盾。在我國,由於沒有巨災支持保障體系,巨災損失完全由保險公司承擔,大量風險集中在經營主體自身,使得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保險公司的積極性、承保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建議建立中央和省(市、區)政府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為遭受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提供者提供壹定的補償。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來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預算撥款、農業保險提供者壹定比例的年度經營盈余、壹定比例的救災捐贈等。同時,在免征農業保險業務營業稅的同時,建議減免所得稅,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農業保險業務。減免的稅款轉入農業保險專項基金,用於積累農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