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監管不僅需要遵守宏觀政策法規,還需要遵守微觀制度法規,包括銀行為控制和防範風險而制定的內部法律法規,以維護商業銀行的健康經營和銀行體系的穩定。監管方式不同。合規監管主要是行政管控。換句話說,用法律、政策、制度來約束管理對象,是壹種靜態的監管模式。央行運營部披露的“罰單”顯示,北京建設銀行分行因未盡到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客戶進行交易,被罰款487.3萬元。
銀行監管主要依靠行政監管手段,以計劃的執行和政策的遵守為標準來衡量銀行的業績和管理者的素質。它側重於懲罰、批評、譴責和懲罰銀行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只會增加銀行的財政負擔。另壹方面,風險監管強調根據市場規律和法律法規對銀行內外部風險進行全面、動態的監管,包括對不良資產、資本充足率等關鍵數據的實時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最大限度防範和遏制銀行風險。
風險監管是壹種主動監管方式,重在運用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引導銀行樹立風險防範理念,積極引導銀行采取積極審慎的風險處置措施,降低成本和損失。各分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其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