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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貿易目的港通關

第壹節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壹、國際貿易支付中的貨幣

(壹)國際貿易支付中貨幣的選擇

(B)外匯管制法對國際貿易支付的影響

(三)外匯交易和匯率風險規避

國際貿易支付中的票據

票據是出票人根據票據法規定簽發的,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或者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壹)票據的特征和種類

1.特征

(1)票據是有價證券。

(2)票據是無因證券。

(3)票據是必不可少的證券。

2.類型

(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給另壹人,要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指定人或按其指示支付給該人的書面命令。

(2)本票:是壹個人對另壹個人簽訂的書面付款承諾,約定在見票時或定期或在未來某個時間,按照指定的人或陌生人的指示,無條件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

(3)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在當代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是匯票。

(二)票據行為

匯票的主要票據行為如下:

1.簽發匯票:是指出票人制作匯票並交付給付款人的行為。這種行為設定了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匯票背書:是指持票人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1)背書形式: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和限制背書。

(2)背書的效力:匯票經合法背書後發生法律效力,票據權利隨之轉移。

3.匯票提示:指持票人在法定時間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者付款的行為。提示分為兩種:壹種是承兌提示,即持票人在看到匯票後,在到期日前的任何壹個營業日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另壹種是付款提示,即見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付款。

4.票據的承兌和支付:

(1)匯票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到期前,承諾按照匯票記載的事項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

(二)匯票付款: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行為。

5.票據退票:指持票人要求承兌或付款時被拒絕,也可稱為退票。匯票不能兌現時,持票人可以立即對背書人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6.匯票追索權:當匯票不能兌現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和背書人償還匯票上記載的金額。

(C)票據的法律調整和國際票據法的統壹

在票據的法律調整上,存在著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日內瓦統壹票據法體系和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兩種對立的法律體系。歷史上有三種不同的票據法律制度,即法國、德國和英國的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制度的不統壹嚴重影響了票據的流通。1930和1931年,國際聯盟召開日內瓦票據法統壹會議,制定並通過了1930年《統壹匯票本票公約》、《1931年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努力統壹票據法,於1988年通過了《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中國於1995通過並實施了比爾·勞。

第三,國際貿易支付中的電子資金劃撥

(A)電子資金轉賬概述

1.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分為小額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和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系統。

2.微型電子資金劃撥系統是壹種服務於消費者的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因此也被稱為零售電子資金劃撥系統,主要包括自動櫃員機(ATM)和銷售點終端設備(POS)。小額電子資金轉賬主要涉及銀行客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典型的電子支付方式。

3.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系統是服務於貨幣、黃金、外匯和商品市場的經紀人、交易商和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因此也稱為批發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系統是壹個國家支付系統的主動脈,在壹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除了國內支付,國際支付越來越多地通過大額電子資金轉賬系統進行。

4.大額電子資金轉賬和賬單支付有重要區別。賬單支付是借記轉賬,大額電子資金轉賬是貸記轉賬。

(B)電子資金轉賬的法律問題

1.參與大額電子資金轉賬的各方

(1)發起人

(2)創立者的銀行

(3)受益人

(4)受益人銀行

(5)中間銀行

2.大額電子資金轉賬業務流程

3.大額電子資金劃撥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大額電子資金轉賬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的時間

(2)大額電子資金劃轉各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

(三)履行義務

4.分擔大額電子資金轉賬的責任

(1)欺詐損失承諾

(2)錯誤支付指令的損失。

(3)間接損害賠償問題

(3)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

在中國,還沒有關於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美國《統壹商法典》4A部分以調整大額電子資金劃撥為內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示範法》被稱為《國際信用劃撥示範法》。

第二節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壹.匯款

(1)匯款概述

1.概念:匯款是指匯款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銀行根據指令匯給收款人的壹種支付方式。

2.當事人:付款人、收款人、匯款行、托收行。

3.匯款方式:信匯、電匯和匯票。

(二)匯款的特點和功能

因為匯款方式依賴於付款方的商業信用,出口商的風險很大;另壹方面,如果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要求進口商匯出預付款,萬壹出口商屆時不能交貨,進口商將承擔損失。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匯款通常只用於樣品費、雜費和預付款等小額費用的結算,或在信用證結算方式有困難時作為替代支付方式。

二。收藏品

(1)收藏概述

1.概念:托收是指出口商向進口商開具匯票,委托銀行代收貨款的壹種支付方式。

2.當事人:發貨人(出口商)、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2)收藏類型

1.光票托收:指出口商只開具匯票,委托銀行向進口商收款,不附任何單據。

2.跟單托收是指出口商將匯票連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裝運單據提交給銀行。

(1)付款交單

(2)承兌交單

(三)收藏的特點和功能

(四)征收的法律調整

1.收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行和匯款行

(2)代收行和代收行

(3)委托人和代收銀行

(四)代收行和付款人

(五)委托人和付款人

2.調整托收關系的國際慣例“托收統壹慣例”

(1) URC522的適用範圍

(2)urc 522中規定的文件

(3)urc 522中規定的收款關聯方。

(4)urc 522中規定的托收指示

(5)提示Urc522中規定的立即付款和承兌。

(6) URC522關於銀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三。信用證

(1)信用證概述

1.概念:信用證是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憑指定的單據向第三方(受益人)付款的書面文件。

2.內容:

(1)指明信用證的類型和號碼。

(2)信用證當事人的名稱

(3)信用證的日期和地點

(4)信用證金額

(5)貨物描述

(六)匯票條款

(7)文件條款

(8)裝運條款

(9)特殊條款和條件

3.特點:

(1)開證行承擔付款的主要責任。

(2)信用證是壹種獨立的單據。

(3)信用證是壹種簡單的跟單業務。

(2)信用證交易的壹般流程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信用證付款方式。

2.進口商向進口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並支付開立信用證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

3.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

4.受益人取得交貨單據後,應根據信用證規定與出口地銀行議付。

5.出口地銀行(議付行)在信用證背面註明金額,並從受益人處取得單據,提交開證行索償。

6.開證行應在核對單據無誤後將款項退還給議付行。

7.開證行通知進口商支付贖回指令。

(3)信用證的種類

1.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

2.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3.保兌信用證和未保兌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5.可轉讓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和可分割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

7.未結信用證

8.反信用證

9.備用信用證

(四)信用證的法律調整

1.信用證的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

(2)開證行

(3)受益人

(4)通知銀行

(5)議付行

(6)付款銀行

(7)償付行

(8)保兌行

2.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申請人與開證行的法律關系

(2)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3)通知行與開證行、受益人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4)開證行與付款行、承兌行與議付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5)受益人與議付行、承兌行與議付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3.信用證的國際慣例

(1)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 500

(2)美國統壹商法典中的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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