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非法買賣外匯。
2.非法經營出版物。
3.非法電信業務。
4、在生產、銷售飼料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物品和動物飲用水。
5、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6.非法經營彩票。
擴展數據:
非法經營罪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起訴:
1.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出庫業務金額大於1萬元;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的有關規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單證或者商業單據,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5000份期刊、2000冊圖書或者500份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份。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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