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調動,不願意,是協商不成。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公司違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說簽了壹份補充協議,裏面又寫了工作地點是全國。這很不利,就不能說是公司違約了。
最好爭取等公司讓離職,是能得到賠償的: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