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首先,監獄裏的管理民警是不會以任何名義與任何借口給服刑人員親屬打電話說與打錢的事,即使談到錢字,也是在某個服刑人員獲得減刑資格,由監獄報法院申請減刑時。提醒對方家屬到原判決法院繳納判決書上所標註的罰金。沒有之壹。監獄通常情況下都是服刑人員自己寫信或者不定期的組織服刑人員自己親自打電話給自己家屬。 二,其二,監獄裏據我所知,比如說我當年在西北某某自治區首府某監獄。家父基本上是每個月通過郵局還是郵政匯款形式匯到監獄指定賬戶。每次金額500 管教民警讓我簽字。監獄裏的服刑人員個人賬戶上的金額數字,就好比妳手機上微信或者支付寶余額。每個月不定期的去監獄裏超市買東西。服刑人員賬戶上有錢的監獄會給其壹張類似磁條性質的卡,上面有姓名編號。
卡由民警統壹管理。進入超市購物前,民警拿出各人的卡,誰的卡給誰。貨架上選好東西後,在負責收銀的管理民警那裏刷所購物金額後,卡在由民警收回。超市買完東西後有小票留存用於核對余額。別的監獄我不知道,但大概率基本上應該是郵政或者郵局。因為不管是哪個監獄,押犯結構來自不同的地方或者不同地區。考慮到偏遠地區押犯家屬。所以郵政或者郵局賬戶才是大概率。
三, 其三,2015年,司法部下達統壹文件,壹是監獄裏戒煙,要知道在此文件下達之前,監獄裏超市是有煙賣的。二是,監獄裏的服刑人員所能夠支配的金額不大於2000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哪怕服刑人員的家屬資產排上福布斯。而且服刑人員每個月在監獄裏超市購物總金額不能夠超過200元。如果有特殊情況下單次不能超過500。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服刑人員體弱或者多病必須加強營養。說白了無非就是多買點豆奶或者奶粉之類。再或者壹點老幹媽呀等等壹點不可以用於自己加熱的食品。